对于食品案中“货值金额”的理解
什邡市卫生执法监督所 段吉东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到第八十六条中三次出现了“货值金额”这一词语,但对其含义却未在该法中予以明确。而“货值金额”在食品行政处罚案在意义却很重要,监督员在处理食品案件过程中如果对“货值金额”认识不清楚往往就会造成违法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进行处罚,也容易引起行政诉讼,甚至引起行政败诉。如何理解认定“货值金额”?笔者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一、首先从慨念入手理解“货值金额”
《食品安全法》却未在该法中对 “货值金额”予以解释,但是在2010年5月1日实行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将“货值金额”定义为: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从概念中可以看出“货值金额”是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它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半成品和成品的价格总和。我们的卫生监督员大多数是从原来执行《食品卫生法》到现在执行《食品安全法》,往往把原来《食品卫生法》中的“违法所得”的理解移植到《食品安全法》中的“货值金额”,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慨念,《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将“违法所得”定义为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从其定义中可以看出“违法所得”是指营业性收入,没有营业就没有违法所得,没有收入就没有违法所得。可见“违法所得”与“货值金额”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及内涵。我们在平时进行卫生行政处罚时一定要加以区分。
二、“货值金额”的认定
“货值金额”的认定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条款具体分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货值金额一般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商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与单件商品销售价格的乘积。在引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处理无证食品经营案中,“货值金额”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未售出的成品价格+半成品价格+原料价格+食品添加剂价格”。 在引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案中,“货值金额”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未售出的成品价格+半成品价格+原料价格”。这里应注意到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所涉及的“货值金额”中只是指食品的货值金额而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共计有十四条条款,还应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列举一餐馆卖出一桌20个菜品桌餐,其中有一道凉菜含致病性微生物而引起食物中毒,那么在这个案件中货值金额应为这一道凉菜的销售价,而不能将一桌菜的价格认定为货值金额,这一桌菜的价格应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三、证明“货值金额”的证据
卫生执法人员在处理食品案件中应收集哪些证据证明“货值金额”,笔者认为执法人员应当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合同、发票、账簿,收集价格标签、销售凭证、点菜单、菜谱、价目表等书面凭据。还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收集其他相关的证人证言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