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七条: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条件或开展相应诊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新申办
(1)提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1份;
(2)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书面申请(包括建院时间、机构性质、设立的特殊药品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医院所设医疗科室及辅助科室、床位数和开展手术类型项目、已具备的储存管理硬件条件等内容) 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单位鲜色印章);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及各级各类管理、工作人员职责各1份(院长、分管院长、药剂科、药房负责人、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药剂负责人、保管员、采购员等);
(5)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的设置(机构名称、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各1份;
(6)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药房负责人、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采购人员、库房保管等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人员的职称、学历、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各1份(加盖申请单位鲜色印章);
(7)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上级正式任命文件,药剂科、药房负责人、有处方执业医师、采购人员、库房保管机构内部正式任命文件各1份(加盖申请单位鲜色印章);
(8)采购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单位鲜色印章);
(9)具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名单1份。
2、申请变更《印鉴卡》
(1)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印鉴卡》变更申请表一份;
(3)变更项目有关文件及材料(任命文件、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各一份。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填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可以在窗口领取,也可以在www.dyws.gov.cn上下载);
2、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正式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或有误,窗口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窗口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市卫生局医政科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
4、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市卫生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于承诺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2514667
咨询投诉:市政府服务中心:2514005 2514015
网 址:市政府服务中心:www.dy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