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许可
(一)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466项;
(二)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第令第12号,2000年6月15日第4次部务会通过,2000年7月10日施行)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向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申请条件
1、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初审同意意见书;
3、有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专业人员。
(三)申报材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1份);
2、其登记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初审同意意见书(1份);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需审原件);
4、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1份);
5、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1份);
(四)办理程序
1、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填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可以在窗口领取,也可以在www.dyws.gov.cn上下载);
2、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正式受理;经审查材料不齐或有误,窗口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窗口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3、市卫生局中医科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及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检查考核;
4、局领导作出审批决定;
5、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于承诺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同意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七)投诉渠道
联系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2514667
咨询投诉:市政府服务中心:2514005 2514015
网 址:市政府服务中心:www.dy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