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县卫计行政处罚行为,4月19日,中江县卫计监督执法大队组织全体执法人员集中学习讨论《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次学习会上大队长文乃泉同志详细解读了《实施细则》的修订内容,一是明确立案期限,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立案;二是规范调查取证,新《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时,应补充收集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确认者与被检查人关系的有关证据;三是取消约谈制度;四是明确进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情形;五是听证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中,新《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案件处理过程中检验、检测、鉴定、听证、中止、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本次学习会上,各卫计监督执法人员就如何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如何更加有力的开展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讨论,各监督员表示要牢记《实施细则》各项规定,确保自身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做到依法履职,严格执法。